即时焦点:不法商家“趁疫打劫”,消费者如何应对?
随着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优化,自我防控的作用逐步凸显,药品、抗原试剂等防疫物资短期内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现象。此时,部分商家借机利用人们的急切心理,通过哄抬物价、强制搭售等不诚信经营手段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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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笑文结合实际案例,对不法商家在销售防疫物资时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同时为消费者提供维权建议。
北京药店摆放的退烧药。新京报记者 丛之翔 摄
商家囤货居奇、哄抬物价,被警告、罚款
近日,多地商家因囤货居奇、哄抬物价而被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12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立案调查。经查,12月1日至7日间,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复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规格为25人份/盒),标价229元/盒,进货单价分别为61.25元/盒、67.5元/盒、75元/盒,由于不同时期美团平台销售优惠不一,实际销售单价分别为179元/盒、216.5元/盒、229元/盒,进销差价率最高达273.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其行为构成违法哄抬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其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12月8日,内蒙古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当地一家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比平时上涨很多。经调查,该企业在经营成本未明显上涨的情况下,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销售价格,将规格为0.35克×12粒×2板/盒的连花清瘟胶囊,从购进价格13.80元/盒,提高到46元/盒、55元/盒不等的价格销售。该企业针对涉疫药品随意涨价,上调幅度较大,扰乱了涉疫药品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目前正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对此,张笑文分析,经营者存在以上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法》第40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消费者可依据《价格法》第41条要求经营者退还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部分的价款;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商家强制搭售、变相抬价,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近日,长春市某医药有限公司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阿奇霉素或罗红霉素,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张笑文表示,强制搭售违背了交易自愿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涉及价格违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3项规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等因素,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商家销售药品时价格欺诈、误导消费,消费者可要求退货退款及赔偿
近日,沈阳某连锁药房在开展促销活动过程中,在宣传海报中宣称12月7日至12月12日期间,全场商品满100元送30元,而实际销售中口罩、抗原检测试剂、大型医疗器械和特价商品均不参加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张笑文表示,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法》第40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2条、第157条以欺诈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及要求办理退货退款,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向经营者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商家仿冒混淆、鱼目混珠,情节严重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12月10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防疫药品及涉疫物资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公告》,特别提出:严禁仿冒混淆。经营者应当合规经营,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防疫物资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联系。不得以“莲花清瘟”仿冒“连花清瘟”等向大企业、名优药品借“势”,“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攀附他人商业标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依据该法第18条,经营者实施混淆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张笑文表示,经营者故意传递误导性信息,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依法要求撤销合同、办理退货退款,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消费者可以通过便捷的司法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目前市面上出现的上述情况,张笑文建议消费者理性消费,合理购置物资。他表示,当前的防疫物资短缺现象仅仅是暂时性的,随着各地保障政策的逐步落实,将会很快得到缓解,消费者应保持理性判断,克服恐慌情绪,合理购置防疫物资,拒绝盲目跟风、扎堆抢购,以防给不法经营者发“疫情财”提供可乘之机。消费者购置防疫物资时,应提前了解市场行情,必要时可以货比三家,以做到心中有数,防止上当受骗。
与此同时,消费者应进一步加强证据意识,在购置防疫物资时,如认为经营者存在不诚信行为,应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发票、商品包装、微信聊天截图、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以便于投诉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此外,消费者也可依法维权,灵活多元解纷。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纷纷跟进、重拳出击,消费者如遇不诚信经营行为应及时投诉,促进社会共治。同时,各新闻媒体已加大报道和曝光力度,消费者也可以向媒体提供违法违规线索。
目前,全国法院也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新形势下的司法审判工作。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例,该院一方面开启网上立案、邮寄立案,另一方面通过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开展线上释法答疑工作,消费者可以通过便捷的司法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校对 赵琳
关键词: 防疫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