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实时:健身协议手写“不退卡、不转让”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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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现如今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一种生活消费方式之一,在签订健身合约时消费者常常会担心健身房是否设置了消费套路?健身协议手写“不退卡、不转让”是否合理?与教练私下交易健身房就终止合同且不退款是否违规?针对这些问题,四川省消委顾问律师周成飞给出了答案。

周成飞表示,消费者在健身消费时遇到“霸王条款”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健身房要求消费者在协议中亲自书写“不退款、不转让”,这种行为看似是明示消费者,实际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这类条款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是无效的。如果经营者提出这种不合理要求,消费者可以拒绝或者协商更改。

周成飞称,如果消费者故意隐瞒自身健康状况,比如一些不适合健身的疾病,健身房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但不能一概而论。疾病范围应该约定的更具体一些。另外,教练私下诱导学员续课,这属于健身房管理问题,不能以此为由终止合同并不退款。“一经出售、概不退款”也是大家办健身卡时常见的规定,但这句话表述并不恰当,如果健身房设施或者服务质量不达标,或者健身房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退款。

(责任编辑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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